(2015)筠连民初字第482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482号附1号原告丁某某,女,1985年11月,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周宏武,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1983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必权审 判 员 余从会人民陪审员 田顺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