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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482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482号附1号原告丁某某,女,1985年11月,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周宏武,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1983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必权审 判 员  余从会人民陪审员  田顺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