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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民一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XXX与王洪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王洪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民一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委托代理人滕学军。委托代理人郭超,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玲。委托代理人吴晛。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9号9楼。代表人张润洁,总经理。上诉人X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1)威环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XXX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美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