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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祥忠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444号起诉人王祥忠,男,1943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拥和(起诉人王祥忠之妻),女,1950年7月16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祥忠诉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原系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下属行政处的干警,1991年因遭人陷害被被起诉人错误地处理而失去了工作。为洗清冤屈,起诉人一直在信访反映有关情况。2007年被起诉人下属的政治部人事处作出了《对王祥忠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维持了原处理决定。此后,起诉人多方搜集反驳证据,并将相关材料以当面递交、发邮件等形式交至被起诉人下属的政治部、信访接待窗口和局长信箱等处,却一直未得到答复。2015年3月8日,起诉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起诉人递交了信访材料,但亦未收到是否受理的答复。起诉人认为,其向被起诉人所提交的信访材料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被起诉人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履行受理起诉人信访事项的职责,并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的答复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王祥忠因认为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错误的人事处理措施而向该局进行信访,就该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故起诉人王祥忠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受理该信访事项,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祥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密代理审判员  郭小欢人民陪审员  王祖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高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