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乐虹与凌兴方、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虹,凌兴方,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张乐虹(曾用名:张乐红)。法定代理人:裘立忠。委托代理人:杨彬,富阳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兴方。被告:胡华。原告张乐虹诉被告凌兴方、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燕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乐虹的委托代理人杨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兴方、胡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乐虹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凌兴方于2008年8月19日向张富来借款10000元,由被告凌兴方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归还日期。张富来、裘孟君及儿子张红杰于2010年8月12日被他人杀害。现张富来已死,该债权由原告继承。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张乐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2、证明及家庭会议纪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系张富来、裘孟君合法继承人的事实;3、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事实;4、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张富来、裘孟君、张红杰遇害的事实。被告凌兴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胡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张乐虹提供的证据,被告凌兴方、胡华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2、3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虽系复印件,但经核实,该判决书客观存在,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8年8月19日,凌兴方向张富来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富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张红杰系张富来、裘孟君的儿子,张乐虹系张富来、裘孟君的女儿。2010年8月12日,张红杰、张富来及裘孟君先后被方永国杀害。张富来、裘孟君的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对张富来、裘孟君财产的继承权利。本院认为:张富来与凌兴方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现有证据,凌兴方向张富来借款10000元的事实明确,应予确认。被告胡华系被告凌兴方的妻子,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胡华亦未能举证证明该款系被告凌兴方个人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张富来及其妻子裘孟君已于同日死亡,张富来、裘孟君生前并未通过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个人财产,故张富来、裘孟君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张富来、裘孟君之子张红杰先于张富来、裘孟君死亡,张富来、裘孟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原告外,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利。故本案原告为张富来、裘孟君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向凌兴方、胡华主张案涉借款。故原告要求凌兴方、胡华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凌兴方、胡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凌兴方、胡华共同归还原告张乐虹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凌兴方、胡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