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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与雷国明、卿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卿莉,雷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蟠龙路。法定代表人刘静,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卿莉。被告雷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卿莉、雷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藉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