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与雷国明、卿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卿莉,雷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蟠龙路。法定代表人刘静,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卿莉。被告雷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卿莉、雷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江市正翔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藉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