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三原鑫鹏果蔬仓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原鑫鹏果蔬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三原鑫鹏果蔬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卫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三原鑫鹏果蔬仓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为确定的罚款8.2万元及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原鑫鹏果蔬仓储有限公司已经向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人民币2万元,下余部分罚款及其他处罚由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自行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对此申请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三原鑫鹏果蔬仓储有限公司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宗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