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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德杰与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杰,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王德杰,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传清,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德杰与被告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顺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杰诉称:王德杰长期为顺通公司运送石英砂,截止2015年3月23日,顺通公司共欠运费56844元。该款经王德杰催要,顺通公司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顺通公司偿还王德杰运费54844元及利息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顺通公司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王德杰系驾驶员,因顺通公司制作玻璃制品需用石英砂,双方约定,由王德杰从安徽省凤阳县李方文处运送石英砂至顺通公司处。截止2015年3月23日,王德杰共运送石英砂二十八次,合计运费54844元。该款经王德杰催要,顺通公司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王德杰已将货物安全运送到顺通公司院内,顺通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运费。故对王德杰要求顺通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德杰运费5484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3日起计算至限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被告顺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