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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知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9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经营者桑哲阳,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景,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员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献武审 判 员  尹 波人民陪审员  张洪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金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