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951号原告伍某某,女,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佘某某,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佘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对被告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