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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昆明荣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金、张玉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19号起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人昆明荣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李金、张玉祥追偿权一案中,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原来的加盟者被起诉人李金与被起诉人张玉祥合作经营房屋经纪业务,被起诉人李金、张玉祥将所云慧、杜永和位于新迎小区胜利花园一区13栋2单元302号房屋出售给吴道才,后吴道才起诉李金与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经济赔偿,经盘龙区人民法院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昆2013年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起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承担了民事判决书确��的支付义务,现依法向李金追索。被起诉人李金犯合同诈骗罪,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起诉人认为该笔业务给起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主要负责人是李金及张玉祥。为此起诉人向两名被起诉人追索。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张玉祥与李金共同承担起诉人因表见代理承担的赔偿执行款项367000元。2、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材料: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明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赔偿其承担的执行款项的主张是行使追偿权,追偿权纠纷应以一般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虽被起诉人李金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但另一被起诉人张玉祥居住于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理仁街178号附3号,未被羁押,应以另一被起诉人张玉祥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不在盘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继红审判员  李 蕊审判员  张 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呈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