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丽娟、王仁菊、杜大洋、陈良周与高耀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杜大洋,王仁菊,陈良周,高耀良,刘小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张丽娟。原告杜大洋。原告王仁菊。原告陈良周。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云,系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玲珠,系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耀良。被告刘小冰。原告张丽娟、杜大洋、王仁菊、陈良周诉被告高耀良、刘小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娟、杜大洋、王仁菊、陈良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耀良、刘小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娟、杜大洋、王仁菊、陈良周诉称,被告高耀良开办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颖鸿家具加工店于2011年3月30日注销后,被告高耀良仍然以该店名义经营并雇请工人。2014年8月-11月期间,共拖欠原告张丽娟、杜大洋工资10795元,王仁菊工资2227元,陈良周工资9827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张丽娟、杜大洋工资10795元,王仁菊工资2227元,陈良周工资98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高耀良、刘小冰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方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4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3份、送达回证3份,证明原告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3.工资发放确认表复印件1份、工资签收表原件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原告方2014年期间在被告开办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颖鸿家具加工店(已注销)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方的工资后经过南坑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张丽娟、杜大洋工资合计10795元,王仁菊2227元,陈良周9827元。经庭本院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作以下认证: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依法在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合法成立后方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颖鸿家具加工店已被其出资人即被告高耀良注销,被告高耀良仍以该加工店名义雇佣七原告,属非法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颖鸿家具加工店或被告高耀良虽然不具有合法用工资格,但原告已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其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告高耀良(实际用工人)主张劳动报酬。经查,被告高耀良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有工人工资签收表、工人工资发放确认表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高耀良支付相应工资的请求,于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对各自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耀良、刘小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张丽娟、杜大洋支付工资人民币10795元;二、被告高耀良、刘小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王仁菊支付工资人民币2227元;三、被告高耀良、刘小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陈良周支付工资人民币9827元。本案受理费5元,已获准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