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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汪学刚与赵晓立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刚,赵晓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汪学刚,男,汉族,1978年生,住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被执行人赵晓立,女,1983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学刚与赵晓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汪学刚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己按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