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潘武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武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67号罪犯潘武权,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壮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日作出(2000)成刑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武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以(2000)川刑复字第763号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刑字第16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潘武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8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5年9月10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2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5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又于2008年4月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又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又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7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武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1分,月均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潘武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武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