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立波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591号罪犯赵立波。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罪犯赵立波犯抢劫、盗窃罪,经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栾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3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立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立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赵立波有前科,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立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