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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16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黄家利,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