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诉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4-1号申请人: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西区特1号。法定代表人:黄少斌。委托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莹,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前川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张代金。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34号。法定代表人:钱立常。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151号B栋3410-341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翰。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根据申请人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5年5月6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东仓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