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字第19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丽买卖医疗器械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王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1930-5号申请执行人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A3。被执行人王爱丽,烟台美美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芝民社一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爱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爱丽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6月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王爱丽在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元至本院,至满1842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