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洪强与何同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强,何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6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强。被执行人何同新。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洪强与被执行人何同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区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