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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文涛与苏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涛,苏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430号原告杨文涛。被告苏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涛诉被告苏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0元,均由原告杨文涛负担。审 判 长  王世燕审 判 员  姜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