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曾梅与大连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梅,大连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曾梅。被告大连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梅与被告大连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5元,退回原告775元。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