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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凤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广超、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也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