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认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认字第00006号申请人: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明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继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贤君,该公司法律部主任。被申请人: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内新海大道北。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增举,该公司法律顾问。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蚌仲裁字第4号裁决书。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耿 杰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亭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