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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金寨县长岭乡界岭村村民委员会与金修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县长岭乡界岭村村民委员会,金修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金寨县长岭乡界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合梅,该村主任。被告:金修远,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寨县长岭乡界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金修远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诗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