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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刚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475号原告徐刚。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对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