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旭与广西帝王商贸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广西帝王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吴旭。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思华。被告:广西帝王商贸城有限公司,地址:宜州市庆远镇塘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莫晓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勇,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旭诉被告广西帝王商贸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原告吴旭负担。审判员 兰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