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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禄与李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禄,李永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26号原告吕禄。委托代理人XX军,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顺。原告吕禄与被告李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禄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禄撤回对被告李永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吕禄负担。审判员  李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