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禄与李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禄,李永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26号原告吕禄。委托代理人XX军,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顺。原告吕禄与被告李永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禄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禄撤回对被告李永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吕禄负担。审判员 李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