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一×与赵二×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一×,赵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229号申请执行人赵一×。委托代理人苏梅,(赵一×之母)。被执行人赵二×。申请执行人赵一×与被执行人赵二×抚养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辰民初字第5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一×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二×已经交到法院1000元,剩余6020元双方达成还款计划即2015年5月开始每月还申请人500元至还清为止,暂时不能一次性给付齐,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正才审 判 员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