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宏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达,李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001-3号申请执行人高宏达,个体户。被执行人李耀强,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2014)临民特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耀强、贾纯洁共有的位于临河区北环办临狼路东侧房屋一套(房权证:××号)。本院又于2014年9月10日以(2014)临法执字200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耀强、贾纯洁共有的位于临河区北环办临狼路东侧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凯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