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井坤与田维长、田卫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井坤,田维长,田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田井坤,男,1965年6月7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原告田维长,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卫生,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田井坤、田维长诉被告田卫生共同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庹顺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井坤、田维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鸿,被告田卫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井坤、田维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井坤、田维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井坤、田维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田井坤、田维长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井坤、田维长负担。审判员 庹顺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立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