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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彩连与薛孝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彩连,薛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连。被执行人薛孝义。申请执行人李彩连与被执行人薛孝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孝义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30752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薛孝义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4月30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薛孝义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5月5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薛孝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5月5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薛孝义名下无工商投资信息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薛孝义名下有住房公积金7050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国家政策限制,暂时未能处置。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薛孝义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薛孝义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孝义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2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王建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 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