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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绍绪与房鹏飞、潘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绍绪,房鹏飞,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李绍绪,男,1971年9月6日生。被申请人房鹏飞,男,汉族,1978年12月06日生。被申请人潘杰,男,汉族,1975年06月15日生。申请人李绍绪与房鹏飞、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65000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绍绪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房鹏飞、潘杰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冬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