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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张起强与王延伍、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强,王延伍,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张起强。委托代理人王东,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伍。被告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法定代表人郭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杰,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繁玲,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秋明,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起强与被告王延伍、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起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原告张起强承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倩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