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卢玉梅与刘莉、李鸿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梅,刘莉,李鸿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卢玉梅,女,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告刘莉,女,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告李鸿仪,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梅与被告刘莉、李鸿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万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退回原告卢玉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