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海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海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洪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海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798元减半收取48899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巫永刚代理审判员 许亚州人民陪审员 徐远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