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楼林君与龚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林君,龚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楼林君,农民。被执行人龚红兵,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林君与被执行人龚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2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