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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成志与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志,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杨成志。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中昌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荆志国,董事长。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1-3号。法定代表人段广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志诉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志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