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成志与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志,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杨成志。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中昌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荆志国,董事长。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1-3号。法定代表人段广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志诉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志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