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审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来发卫生行政处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执审字第199号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良友。委托代理人吴森明。被执行人潘来发。申请人卫计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来发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卫计局查明,被执行人潘来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晋卫食罚字(2014)第C051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潘来发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等。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卫计局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送达晋卫食罚字(2014)第C051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执行人潘来发,于2014年11月29日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给被执行人潘来发。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本院认为,申请人卫计局申请执行的晋卫食罚字(2014)第C051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潘来发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卫计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来发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卫食罚字(2014)第C051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潘来发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庄滨滨审判员王凤毛审判员许进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许珊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