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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高诉被告曹精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高,曹精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李明高。被告:曹精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高诉被告曹精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高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高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