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姚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开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