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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姚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开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