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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鹏与被上诉人刘震监护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3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曹鹏,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震,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吉锋,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晓娟,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泽县新华镇宣威小学。上诉人曹鹏因与被上诉人刘震、刘吉锋、安晓娟、临泽县新华镇宣威小学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鹏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曹鹏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65元,由上诉人曹鹏负担(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宏荣审判员  岳 瑾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