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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陈全华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戚某某,女,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李洪波,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申请人陈全华,女,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洪波与被申请人陈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中,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金山区龙胜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案外人戚某某对此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已通过竞拍方式合法受让上述房产,并缴清了房款,但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由于上述查封未能办理成功。本院受理该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名下金山区龙胜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由于被申请人涉(2013)金执字第1158号执行案件于2013年7月9日被本院正式查封。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应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和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公司接受我院委托,对上述房产分别进行评估和拍卖。最终,案外人戚某某以人民币106万元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按时缴清了房款。本院出具(2013)金执字第1158号《执行裁定书》确认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戚某某所有。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过程中,因被申请人陈全华涉(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01号案上述房产被本院再次查封,案外人未能办理过户。本院认为:案外人通某某与公开拍卖以竞拍的形式购得房产,不仅具备继受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实质要件,而且形成了一定范围的对外公示效力。同时,本院就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出具裁定予以确认,案外人已经合法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然在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中,因房产再次被查封未能成功过户,案外人对此没有过错。综上,案外人的异议主张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山区龙胜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