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肖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422号原告肖明,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原告肖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肖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 春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武书记员郑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