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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准予执行裁定-郭庄镇-2苏某某行政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强某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无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强某某,男,36岁,汉族。被执行人苏某,女,3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无计育征字(2013)第071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李振祥审判员  杨志军审判员  耿同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