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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翠华与怀远县名仕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翠华,怀远县名仕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05号申请人刘翠华,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怀远县名仕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根保,经理。被申请人马宁,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刘翠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宁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圣泉大道北侧三清翡翠城商住小区2号楼11001的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和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永平禹王路中段路北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并已提供刘学成、宋俊侠共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小区禹都华庭商住小区14#301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宁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圣泉大道北侧三清翡翠城商住小区2号楼11001的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和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永平禹王路中段路北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马宁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刘学成、宋俊侠共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小区禹都华庭商住小区14#301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刘学成、宋俊侠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