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英龙 尹石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花,尹石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111号原原告:张英花,女,朝鲜族,1962年9月1日出生,系鞍山市教研中心职工,身份证号:231005196209010529。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3栋-400。被告:尹石崇,男,朝鲜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系鞍山市铁东区税务局科员,身份证号:210302195603172735。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东长甸雷达委13组爱国街119-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花与被告尹石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姜德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