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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军、杨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占平,杨军,杨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37-1号申请人付占平。被申请人杨军。被申请人杨杰。上述申请人付占平与被申请人杨军、杨杰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军驾驶的杨杰所有的蒙A×××××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军驾驶的杨杰所有的蒙A×××××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