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万祥与吴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祥,吴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徐万祥,男,194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兆红,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学文,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雷,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祥与被告吴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祥于2015年5月2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万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吴雷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茅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