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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富华与被告郑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华,郑世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王富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许财,永昌县朱王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世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华与被告郑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华以错写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王富华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