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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67、2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方伟宝与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宝,王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67、2168-1号原告方伟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木辉,广东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911261615。被告王伟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伟宝撤回起诉。两案受理费人民币3853、2264元,保全费人民币2520、1520元,均由原告方伟宝负担。审判员  雒虹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