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秋生、王麦花、李运广、张军、田水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秋生,王麦花,李运广,张军,田水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45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董事长。被告田秋生,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被告王麦花,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李运广,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被告张军,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被告田水喜,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秋生、王麦花、李运广、张军、田水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百度搜索“”